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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宁市卫生监督所2008年第六号卫生警示
2008-08-07
 
  进入伏天以来,我市天气持续高温,游泳场馆成为广大市民消暑的好去处。但由于游泳场馆内人群相对密集,卫生问题随之日渐凸现,成为市民关注的热点。与往年同期游泳池卫生问题的投诉案件比较分析,由于今年内涝及雨水较多,造成池水混浊、泳后皮肤瘙痒等与水质卫生相关的投诉有所增长。在投诉案件中,生活小区游泳池的被投诉率是相对较高的。
  国家对游泳场所有着严格卫生规范要求,泳池水应严格按照卫生规范进行消毒,保持池水余氯含量维持在0.3~0.5mg/L,以确保水质符合卫生要求。消毒环节如果处理不好,极易造成各种介水传染病的发生,游泳池便有可能成为传播疾病的场所。
  常见介水传染病有:
  1.急性出血性结膜炎(俗称“红眼病”)局部流行。这是一种由病毒引起的传染病,传染性强。主要是通过接触传染,当接触了被病例污染的游泳池水后,即可造成“红眼病”的传染。
  2.皮肤性传染病:如脓包病、皮癣、灰指甲及淋病、湿疣等性病。
  3.妇科疾病:如霉菌性阴道炎,主要是通过泳池内坐椅等公共用具交叉传染。
  4.外耳道和中耳炎症。
  5.消化道传染病。一些属于“病从口入”的消化道传染病也是泳池的一个健康隐患,如痢疾、伤寒、感染性腹泻、病毒性肝炎等往往也可通过水的传播途径来传播疾病的。
  近期,南宁市卫生监督所根据《游泳场所卫生规范》、《游泳场所卫生标准》的要求,对全市66家游泳场所开展了专项整治活动。目前,我市游泳场馆总体卫生状况良好,所有游泳场所均配备有水质循环净水、消毒设备,设置有强制性通过式浸脚消毒池及淋浴设施,近日来,抽检24份游泳池水,其水质的合格率达91.8%。严格的监督管理保证了广大市民在炎炎夏日中能在清凉、洁净的游泳池水游泳。为进一步防止病从水来,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游泳场所卫生安全警示,提醒市民注意游泳卫生:
  1.游泳场所要选择持有卫生许可证,并且信誉等级较高的游泳场馆。
  2.自备个人游泳用品,不要多人合用或交换使用。
  3.游泳者应自觉进行体检,凡患有肝炎、皮癣、急性结膜炎、中耳炎、肠道传染病等疾病者严禁进入公共游泳场所。
  4.游泳者入泳池前必须自觉地进行全身冲淋消毒和浸脚消毒,维护公众健康。
  5.游泳后要及时淋浴、适当使用眼药水,可有效预防皮肤病、眼病的发生。
  6.有下列情况的人群不适宜游泳:
  (1)患有沙眼、结膜炎、肝炎、皮癣等传染病的,治愈前禁止入池游泳。
  (2)患有高血压、心脏病、精神病及醉酒者不应进入泳池游泳。
  (3)患有肾炎、中耳炎、支气管哮喘病者,因游泳易使病情加重,建议不要轻易进入泳池游泳。
  (4)有皮肤创伤者因容易感染疾病,最好不要进入泳池游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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